学院各部门:
根据《关于调整西安地区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211号)文件规定,经学院同意,为职工发放2009年防暑降温费。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按职工实际在岗天数计算;防暑降温期为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共计107天)。
二、因防暑降温费属岗位补贴,因此,凡降温期不在岗的工作人员,不发放降温补贴费。
三、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工人,降温费标准为107元;工人岗位工作的工人和经常在室外工作的术科教师、干部,降温费标准为128.4元;其余人员均为107元。
四、离、退休人员降温费标准为107元,五月底前退休人员由老干处统一填报,各部门不再填报。
五、请从人事处网页“资料下载”栏中下载“2009年发放降温费人员审批表”。
六、审批表一式两份,经部门领导审核后,于2009年 6月20日前报人事处劳资科。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人事处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