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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提升省属高校人事工作水平,落实省属高校用人自主权,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省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我省实施意见,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以扩大省属高校办学自主权为重点,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深化省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构建适应现代大学组织形态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全省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落实和扩大省属高校用人自主权,优化省属高校教师队伍结构布局,激发省属高校办学活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政府对教育的宏观管理,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前政策研究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省属高校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总量控制。坚持“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财政支出总额不变”的原则,以2012年底省属高校实有在编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台账数),空编省属高校以编制数为基数,今后对有空编的,在编制限额内满足需求;对满编、超编的,按“退一进一”(以上年度人员台账减少数为准)的原则,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实行人员台账登记备案,确保省属高校实有在编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台账数)严格控制在2012年底的基数限额以内。
(三)灵活高效。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积极探索新的用人方式,形成灵活的进出机制和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最大效能,提高办学效益,促进省属高校事业发展。
(四)竞争择优。省属高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保证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运用科学的用人、分配、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省属高校应根据学校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本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目标,并根据发展目标和核定的编制情况,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和年度用人需求。
(二)优化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在确定纳入人员台账管理的新进人员时,应以补充专任教师和科研骨干为主,各类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原则上不接收(含留校)同一层次的本科毕业生;特殊专业(包括未设置高一层次学制本科专业、本科院校基础课配备教师补充所需相同专业的本科生)和驻西安以外的院校,可以接收少量同一层次的毕业生。严格控制行政管理岗位人员规模,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可以从教学科研人员中调配选任。原编制内的工勤服务人员只出不进,不占用有限的编制,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逐步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三)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省属高校改革发展,灵活省属高校用人机制的有力补充形式。从2015年起,除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外,省属高校自主聘用的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四)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省属高校参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05号)第十九条,对本校高层次人才标准进行细化和自主界定,一般情况下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最低学历为博士,或职称为副高级及以上,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期满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省属高校年度纳入人员台账管理人数的限制,用下一年度“退一进一”的指标补充,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备案后,纳入人员台账管理,逐年消化。鼓励省属高职院校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可参照省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吸引有经验、懂技术、会教学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进入高职院校教师队伍。
(五)优化岗位设置管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中关于生师比的合格标准及国家和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省属高校办学层次、在校学生规模,对省属高校岗位总量进行科学合理的核定,实行动态管理,省属高校据此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备案。省属高校可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等级、结构比例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聘用,聘用结果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强化聘用合同管理。省属高校在优化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与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起学校按合同用人、个人依合同履职、双方靠合同约束的合同用人机制。
(七)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省属高校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聘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针对高校不同类型层次、不同学科特点、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分别制定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体现不同评价内容和考核重点。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收入分配以及续订合同的依据。
(八)规范人事代理人员管理。省属高校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人事代理人员管理,规范人事代理人员的“进、管、出”。
1.实行公开招聘。人事代理人员由省属高校自主聘用,招聘公告应在省政府或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发布,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省属高校要严格人事代理的进人标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范招聘程序,严肃招聘纪律,确保人事代理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
2.聘用合同管理。人事代理人员与高校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中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初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不少于6个月,其中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由人事代理机构负责。
3.福利保险待遇。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人事代理人员的薪酬福利享受与正式在编人员同等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规范聘后管理。省属高校应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发展平台,按照公平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聘、培训培养、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价等制度,切实做好聘后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5.人事争议处理。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发生人事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聘用合同有关规定等进行处理。
6.择优转入机制。赋予省属高校用人自主权,省属高校可在2012年底实有在编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台账数)限额内,空编高校在编制数内,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和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从本校人事代理人员中择优补充人事台账管理缺额人员,报省教育厅、省编办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办理招聘通知书,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台账管理,同时到省编办办理人员上、下编手续,纳入实名制管理。
7.完善工作人员退出机制。规范省属高校人员辞职解聘制度,畅通出口,拓宽正常退出渠道,完善与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人员退出机制。
四、组织实施
(一)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省属高校广大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编制、人社、教育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省属高校实际情况,与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其他政策、措施相协调,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安排,完善对省属高等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和责任查处机制,对违规用人和滥用自主权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省属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于2015年1月中旬完成岗位总量测算工作,报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确保2015年全面启动用人制度改革工作。
省属高校核定岗位总量的原则和办法
一、省属高校分类及对应生师比原则:
A类:综合、师范、民族院校,生师比18:1;
B类:工科、农、林院校,生师比18:1;
C类: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生师比18:1;
D类:医学院校,生师比16:1;
E类:体育院校、艺术院校,生师比11:1;
F类:体育院校(高职、专科)、艺术院校(高职、专科),生师比13:1。
二、省属高校岗位总量核定办法:
Y=K/Q,(其中:K表示标准学生人数,Q表示生员比);K=普通本专科生数+硕士生*1.5+博士生*2,Q=S*0.6(S为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中生师比标准)。